醉驾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交纳罚款等,积极化解与被害人间的矛盾,如积极赔偿并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拘役刑期或实现缓刑的适用;
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如不满十八周岁、怀孕和已满七十五周岁,和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如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也是法院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形。
相反,醉驾后对于司法工作态度消极(如逃逸、抗拒检查、拒绝配合等);曾因不规范驾驶行为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醉驾过程中还有其他不规范的驾驶行为;
(如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驾驶报废、改装车辆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事故发生有较大程度的过失(如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可能会导致刑期从重或本能够适用缓刑而未适用缓刑。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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