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不能随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庆推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4月21日起,凡在重庆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参加重庆政府采购活动并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可以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根据自身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按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向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发放贷款。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市财政局近日出台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
该办法规定,企业融资额度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融资利率优于一般企业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和第三方担保,以及其他任何的担保条件。
银行要获得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资格,须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同时须将融资产品信息,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工作规程等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公开。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银行并向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申请,预审通过后列入银行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合同向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并按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申请,从申请时点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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