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可以附期限,但根据其性质,有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期限。政府采购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有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要求与时限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要求与时限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合同相关方需要将合同备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登记。备案的目的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具体备案要求和时限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要求合同方在签订合同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合同备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履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附期限,但有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限制是根据其性质而定。此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要求与时限是确保合同合法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合同方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手续,保障合同有效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