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不可以随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政府采购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中投标人资格主要是依据根据项目特点及法律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无效合同的责任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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