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不能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上大致有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三种立法例子。我国采用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补充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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