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候;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附件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大会: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般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特定主体提议召开等。
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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