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谁能代表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法律并未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一个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同时,临时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
《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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