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包销和代销
时间:2023-07-31 14:41:32 4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两宗罪

自2008年10月份起,沪深股市事实上暂停了新股的发行。这里固然有当时二级市场走势太弱,放缓扩容有利于减少压力的考虑,但不可讳言的是,市场各界对于新股发行制度的争议,恐怕也是有关部门在作出这一决策时所加以考虑的一个因素。也因为这样,进入2009年,证监会在布置全年工作时,提出了要研究新股发行制度的问题。有人估计,今年的新股发行可能会在相关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之后再进行。

那么,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或者说有哪些是需要着重加以修改的呢在笔者看来,最主要的是在发行对象的选择与询价制度的制定上。

先讲发行对象,虽然在理论上,现在的新股除了对极个别的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士之外,其他人士都可以参与申购。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真正能够比较有把握申购到新股的,只是少数机构投资者。

由于发行方式分网上网下,而且参与询价的机构又可以优先获得配售,新股发行中能够申购到最大比例的是参与询价的机构(目前限于基金等六类),然后是可以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参与询价的机构也同时能够再参与网下配售),其他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配售。在实践中,网下配售的比例大大高于网上,而参与询价的一般能够获得全部发行额度中20%左右的优先配售,因此其实际申购新股成功的比例,显然又要比网下申购的要高。在这样一个生态层中,基金等六类机构因为拥有特权而占据了最大的优势,其他机构则也拥有相对优势,处于劣势的则是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在这里,发行制度是倾向于机构的,也保护了其与民争利的行为。有人说,现在新股发行中,机构既吃独食,又吃偏食,普通投资者吃的是剩食。语虽尖锐,但也是不无道理。

无疑,现行发行制度在对投资者的选择上,是非常不合理的。由于在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客观上也激化了一二级市场的矛盾,并且在机构优先配售部分上市时又成为新股价格大幅度波动的一个因素。对此,广大普通投资者一直是有意见的,而这也应该是在这次发行制度修改时所要重点予以考虑的。人们希望修改后的发行制度,能够充分考虑到境内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实际,对他们予以公平的对待。对于机构在新股配售中所享有的特权,应该予以取消。

另外,现行的新股询价制度,同样也弊端很多,且不说在二次询价中所存在的不当操作,使得询价成为少数机构展开博弈,以获取最大量的新股优先配售数的工具,即便是不考虑这一点,现在的询价制度也难以能够真正保证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更无法充分揭示供求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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