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如何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呢?
主要可从以下4点进行确立:
①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②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③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④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即可以宣告破产或解散之日。
清算财产主要为以下三方面,即是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若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需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方案主要有:
①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②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③清算方案需通过股东会确认;
④清算财产清偿之后剩下的财产,根据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⑤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期间产生的清算费用主要是指:
①聘请工作人员与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②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③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④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确认后,则确定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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