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十三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3-08-08 15:10:55 2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可以在村民之间转让,但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房屋买卖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集体书面同意。第二,如果是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三、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四、应当到产权登记部门检查房屋产权是否有瑕疵、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办理宅基地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个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民应当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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