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7 14:52:52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定金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向另一方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品的法律制度。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意思一致,还要求交付定金;

2、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一般是支付金钱债务的合同;

3、法律对定金金额有限制,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金罚则的含义是什么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它包括两层含义:

1、自己违约的定金丧失

2、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提醒您:

一、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三、合同应注意写明“定金”字样,如写成“订金”、“保证金”等字样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四、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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