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房改非房”能否得到更多的补偿在合法的房改非房拆迁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比房屋更多的补偿,房屋的价值不同于房屋,我们可以得到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般征地拆迁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与您签订拆迁合同的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拆迁人,否则由于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签订合同将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等组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拆迁一完成,就撤了,找不到,更谈不上将来的履约问题。(2)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明确。
许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他们对如何约定合同的细节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不明确,给以后的履行过程带来麻烦。拆迁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一定要明确:
1、补偿总额和补偿内容的具体细节。如果出现厂房出租的情况,补偿内容的具体细节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今后确定拆迁补偿份额的问题。
2。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的性质是住宅,工商业也直接决定了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很容易在实际履行中引起纠纷。
4。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与主合同条款相抵触。主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明确约定以补充合同为准。(3)明确规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拆迁人约定的补偿条件,特别是合同条款中执行的补偿条件,基本上可以实现,但一切都是这样。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也要对可能发生的“万一”做好准备,即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督促拆迁人尽快履行合同。(4)明确规定履行合同的程序。
许多拆迁项目要求房屋在合同签订后立即腾空,拆迁补偿金应在房屋移交后支付。有的项目甚至要求先将房屋腾空,再将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隐患。实际上,这样的情况确实发生过。一家企业与政府协商了所有补偿条件,企业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但政府要求企业先拆除设备和厂房,并保证经上级批准后,拆迁补偿金随合同一并给企业。企业拆除设备后,政府告诉我们项目规划有变,所以企业用地暂时不需要。由于没有拆迁补偿合同的保护,经过几年的协商,企业自拆设备的损失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连明确的补偿金额都没有确定。
(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存在不利因素和不公平条款。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