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对我们的房屋附属物要怎么补偿?
时间:2023-05-07 02:20:44 3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是指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规定而建造的供人们居住的或者办公、仓储、娱乐、生产生活等其他需要的构筑物。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有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者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者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如水井、猪牛羊舍、沼气池、鱼池、花池、霓虹灯广告牌等。在拆迁法律规范的意义上,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指在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上由人们所建造的房屋和为房屋的配套使用而建造的必要的附属设施。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各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发布了详细的补偿办法。尽管各地出台的具体补偿标准因为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差别而不太一样,但是对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是比房屋低很多的。

律师补充:

水、电、燃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凭发票补偿。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砖木结构、檐高、墙体、顶棚、水泥地面等综合计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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