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房屋登记承诺办结时限和地点
(一)承诺办结时限:
1、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自然日;
2、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
3、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4、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
5、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6、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
7、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
8、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办理房屋登记的,坐落在金水、管城、惠济三区的房屋应到郑东新区房管局办事大厅(CBD外环与商务东三街交叉口的联合大厦)办理,坐落在二七、中原两区的房屋应到房地产大厦房管局办事大厅(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办理。
三、房屋登记所需要件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7)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6)其他必要材料。
注: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注:该类业务包括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
(5)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
(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
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⑤买受人单方申请登记的,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转让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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