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安置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注销证明;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
(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安置房竣工证明;
(9)完税凭证;
(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11)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6)、(7)、(8)不再提交;
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在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3)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
被安置人为单位的,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3)市人民政府批文;
(4)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
(5)拆迁安置协议;
(6)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注:被安置人为乡村企业的,第(6)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交房屋注销证明。
3。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
(7)完税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该类房屋登记属单方申请。
4。企业破产兼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
(7)兼并收购协议;
(8)完税凭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转让方第5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受让方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件);
(5)入股协议;
(6)完税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之一:行政事业单位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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