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另一人,相当于无偿转让房屋,属于处分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被赠予房屋要去登记中心交多少材料
由接受赠与房地产的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同时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当事人身份证件;
(三)原房地产产权证;
(四)赠予书及公证书;
(五)遗赠证明及赠予人死亡证明、遗赠证明公证书;
(六)契税收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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