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如下:
1、保证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依赖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整而无效;
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形式不完整;
4、票据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字,并按照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字,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汇票的票据行为有什么
1、出票
(Draw/Iss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payee),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ABCCo.Ltd.only或payABCCo.Ltd.,not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指示性抬头(Toorder)汇票常标有payABCCo.Ltd.orOrder或者paytotheorderofABCCo.Ltd.。
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bearer)常标注有paytobearer或者paytoABCCo.Ltd.orbearer。
2、提示
(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3、承兑
(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4、付款
(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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