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怎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三、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材料
1、仲裁委员会章程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3、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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