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如何规定
时间:2023-05-14 08:56:55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怎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三、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材料

1、仲裁委员会章程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3、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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