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2、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审査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事先性。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先控制,符合一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在获取行政主体的准许才可以从事有关活动。例如,采矿企业只有事先通过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特定矿产的开采工作。
(二)赋权性与解禁性。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性行政行为,通过许可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同时,行政许可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定相对人予以个别解除禁制的行为。
(三)依申请性。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有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主体才有义务审查相关申请材料,进而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四)法定性。行政许可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制度,其实施主体、许可事项、许可程序等都需要根据一定层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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