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这两个概念不仅在学术论著上有争议,在法律规范文本中也存在混用现象。清末思想家梁启超说:“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词语固然存在多义,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同样环境中,不同的理解和含义应当得到限制,不能从不同的层次上进行,不然就会众说纷纭。法律语言如果不能精确地表达法律概念,就可能妨害法律交际,难以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本文拟从行政、依法行政、行政违法、违法行政等概念在行政法学领域之间的关系作简单探讨,以期大方之家斧正。
概念篇
一、“行政”
“行政”是一个在行政学、行政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术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其不同的涵义。
在公共行政方面,国内外学者亦无统一的解释,学说纷纭,如“三权分立说”、“相对功能说”、“行政管理说”等等。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书中给“行政”所下的定义是“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一定义有三层意思: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行政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只是它的组织活动。例如: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管理等。3.只有国家或者负责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引用了该定义,并以此为基点进行引伸和发挥。如:
“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指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行政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公共事务进行必要的管理、服务以及制裁的行为”。
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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