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独资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谁任命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有包括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考虑到惟一股东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不能完全依附于另一主体,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的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的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从现有做法来看,以下两种监督方式是值得注意的。
1.根据需要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国务院1994年7月24日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不设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向重点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
国务院又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稽察特派员是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并对国务院负责的专门人员。其职责是: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派入监事会。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一般由什么人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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