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城关镇文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宜章县梅田镇上寮村9组。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平偿还购车款12490元,并支付利息3747元,合计16237元。本案的简要事实:2006年12月7日,被告刘平从原告处购买汽车一辆,下欠16000元购车款未付,被告刘平遂向原告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立具欠条,并约定于2007年2月15日前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后,被告刘平向原告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及利息,余欠购车款12490元及利息3747元至今未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平同意支付原告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汽车价款12000元,从2009年11月起在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
二、原告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宜章永顺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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