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和规定:
(1)必须是法律规定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并有明确的被诉方。
(2)争议发生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即: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犯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确属因不可抗力和有正当理由而超过申诉期限的除外。
(3)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申诉人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果由代理人代为申诉,应同时递交代理证明。仲裁机构决定受理的,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并注明委托权限和事项。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9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曰起60日内作出裁决。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职工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已经经过仲裁委员会依法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应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该仲裁机构重复申诉,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应推举代表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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