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变更的竞业限制是否仍然有效?
为了保护机密,合同变更的竞业限制仍然是有限的。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二,竞业禁止义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一些劳动者容易获知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夺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以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2。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在同行业中获得优势,不惜不惜出重金,诱使竞争对手的优秀人才跳槽;更有甚者,直接诱使员工跳槽,以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三。防止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流失,鼓励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考虑到离职后就业机会有限导致的收入减少,在职职工普遍选择谨慎辞职。由此可见,劳动法竞业禁止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抑制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
竞业限制是否仍然有效?只要合同变更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竞业限制内容就有效,不会因劳动合同变更而变更。合同变更时,不确定是否会影响他们的权益。工人必须保护他们的权利。有很多律师律师网谁能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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