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全文5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