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投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没有虚假投标罪,如果有虚假投标的行为一般会以串通投标罪立案,其标准为: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串通投标被判刑:投标人六种常见违法投标行为及法律责任
S市政府某重资产项目未经招标,就让甲公司先行开工建设,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总积极筹备入场施工。之后该项目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发布八个重资产项目的招标公告,陈总指示公司资料员小李,找了8人分别以8家公司的名义参与上述八个工程的围标,并向围标人员提供制作好的标书。陈总又指示公司财务总监小王,负责处理围标公司投标保证金的流转,以及向为表人员支付好处费和垫付保证金的利息。上述八个工程全部由甲公司中标,中标总价为4.14亿元,甲公司在八个工程中总计获利3100万元。
以上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00万元;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小李和小王也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甲公司的违法所得3100万元上缴国库。
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不少见,甚至有人觉得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已经形成了潜规则,也不会出什么事情。但实际上,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尤其要注意。
三、虚假招标有哪些现象
“虚假招标”就是名为招标实搞“暗中指定”的现象,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中。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货物供应商或设计、勘察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场,“明招暗定”。经常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内定标外陪标。这类问题极易在邀请招标中出现,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拟投标企业私下接触,讨价还价,从中选定中标企业,然后招标人出面办妥邀请招标的审批手续,内定的“中标企业”则串通其他几家企业做被邀请对象,名义是来竞标、实际上是来陪标。
其二,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为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有些招标人故意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通过这类难题挤走其他企业。还有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是本地企业等原因为由,排斥其他投标人,保护自己选择的企业中标。
其三,在评标环节暗做手脚。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暗示,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综合评标法中。
其四,暗示内定企业先低价中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再进行变更。在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内容相符合的合同,但为了让内定企业中标,先采取低价中标策略,签定合同时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法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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