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
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
3、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全文7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