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如下: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担保的前提下,确保合同对主合同关系具有依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关系到主合同的命运,因此,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只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承担的主合同无效责任,也就是说,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相应责任,然后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然后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一定比例的责任。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原因无效,如果国家机关非法保证他人的债权,因为国家机关的资金是财政拨款,没有所有权,可以强制执行财产,即没有赔偿能力,如果国家机关的财产作为少数人的业务活动保证承担风险,显然违反了平等原则。
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表现
有下列表现:
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担保合同。在担保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担保合同。
3、内容不合法的无效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可因担保的事由不合法,抵押、质押的标的不合法,或者权利义务违反平等、公平原则而无效。
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无效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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