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的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
1、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
2、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3、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而根据国家的规定,女职工基本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特殊情况下,生育两个孩子后还能再合法生育一胎孩子
根据修正草案的内容,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但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修正草案第19条规定,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生育第三个子女: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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