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引发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手续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档案转移纠纷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档案丢失了怎么办?可以补办吗?
档案丢失可以进行补办,补办内容:从高中到大学的各种学籍材料入学通知、学籍卡、成绩单、毕业证高考名册、毕业学校、填报志愿、高考分数、录取通知等;大学里每门课程的学分、毕业鉴定、毕业论文等,工作后的报到证、招录手续、劳动合同等且这些材料都需加盖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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