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设置不当损害他人利益引纠纷
时间:2023-06-05 08:44:27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酒吧招牌被物业公司覆盖,商户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成都某商业广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成都高新区阿伦故事酒吧经济损失2万元。

2004年5月,张某与成都某商业广场步行街二楼9-16号共八间商铺的业主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约定承租上述商铺经营阿伦酒吧,双方同意并委托被告对其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8月,张某将上述酒吧依法转让给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某。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服务项目、质量、服务费用等,且该协议的第九条载明,物业范围内的广告牌设置由被告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任何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共有部分的广告牌收益作贴补物业管理经费。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被告授权该案第三人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商业广场的广告经营、招商等事宜统一协调、规划、管理。2007年9月24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广告位租赁通知,载明原物管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后,现位于酒吧外立面的阿伦酒吧广告牌租赁,价格为每平方米300元,若需继续租赁,要在两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不作续租。原告对此未予理睬,2007年10月24日,被告用其他广告牌覆盖了阿伦酒吧的广告牌。2007年12月23日,被告又将其恢复原状。

在相关部门出面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上述八间商铺的承租人,依约享有从业主处转让的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权,有权在共有部位设置广告牌。被告作为某商业广场的商业商铺物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收取共有部分广告费收益的权利,其以原告未支付共有部分广告费收益为由,擅自将原告设置的广告牌覆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虽原告的广告牌被覆盖必将影响公众对其经营情况的注意,从而使其经营受一定影响,可对广告牌被覆盖后因此受到的影响有多大,原告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法院综合相关情况,酌情考虑其经济损失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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