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明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2、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4、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5、出租人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6、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签字,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三明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办理材料
1.原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3.房屋租赁变更合同或变更协议
4.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5.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三、三明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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