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分立
1、原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分立后新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派生分立
1、原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原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新设立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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