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受理一起张怡宁的陪练王钊先生诉挺拔(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
2003年10月28日,原告王钊与经营乒乓运动服装和器材的北京爱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为爱博公司拍摄了一组原告穿着“tibhar”服装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使用期限为两年,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肖像权使用协议。2008年8月,原告在被告挺拔(北京)体育用品公司的网站上发现,被告使用了原告原为爱博公司拍摄的广告照片宣传其经营的“tibhar”服装。后查知被告自2006年成为德国“tibhar”品牌在中国的唯一总代理,爱博公司已不再经营“tibhar”服装系列产品,爱博公司从未将带有原告肖像的广告照片授权给被告使用。被告以盈利为目的,自2006年经营起至今一直非法使用上述广告照片宣传其产品。
王钊自2003年起在北京市乒乓球队担任张怡宁、郭焱的助理教练和陪练,在国内乒乓球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遂起诉请求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一百余万元;赔偿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公证费一千元等。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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