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未能切实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须负起担保之责。
然而,若债权人对于设定了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在保证期限内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样地,若对于设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也将无需继续负担此项责任。
关于保证的范围,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违约为其带来的违约金,以及因损害而产生的赔偿金,同时包含了为了行使债权所耗费的全部费用。
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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