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关系中,雇主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面对此种情形,劳动者有权通过一系列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尝试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该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寻求工会的帮助,让他们代表职工向雇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若雇主拒绝履行义务,工会有权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出面依法行使职权予以处理;
第二,自行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要求雇主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在十五天内乖乖支付所欠工资,否则就得迎接法院发出的书面异议;
第三,选择前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这类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停功能的相关组织等;
第四,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责成当事方及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
如逾期未支付,除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外,还须按照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例向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职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并未设定,而劳动关系终结后,劳动者应当自中断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
最后,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劳动者,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倘若雇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可即刻报警处理。
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用人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处罚,同时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也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罚款的刑罚。
诚然,若引发严重后果,刑罚力度将进一步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伴随着罚款的严厉制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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