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产权房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外的情况是: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即如果小产权房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物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权,在其上面所盖的房屋自然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其流转条件理应受到限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具备完全所有权的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该禁止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使用权仅限于村民,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实质上是使用土地进行了非农建设,该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让合同无效。
一、何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因此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要分为这几种情形
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
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对方也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
因为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因此,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也就是说,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仅能在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买卖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但是,城镇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了该集体组织户口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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