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能否构成滥用职权?如果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二)社会对公益性企业的捐赠;(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四)征地补偿管理;(五)征缴税款;(六)计划生育、户籍、招工等方面的管理;(七)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其他行政工作。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村基层组织成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共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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