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依法选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后,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自己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利委托给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小区电梯坏掉了物业不管怎么办
小区的电梯坏了物业不管,是要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害具有维修保障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构成违约或侵权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业主临时公约是谁的公司制定的?
业主临时公约由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制订,主要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开发企业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不能侵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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