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资质等级核定管理、审批管理和业务管理。
1.资质等级核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资质审批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如下: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3.业务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m2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m2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m2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m2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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