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二套住房政策贷款对象为购买、自建住房的在职职工。二是贷款条件为: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本市城镇有正式户口或者有效户口;3)经济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一般在借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连续缴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必须保持一致,购买共同财产的共有人(配偶除外)必须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房屋抵押贷款;
7)自有资金不低于自住房屋价值的30%(二手房的40%以上);
8)借款人同意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和保险;
9)购买商品房,开发商应提供阶段性担保并上报相关信用信息;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担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同意贷款本息由贷款承担银行每月直接从账户中划出。成都第二套住房的认证标准是什么?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住宅套数应根据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确定。二是经借款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授权,省会(首府)及其他有查询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因当地查询条件不具备而未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家庭住房实际数量的书面信用担保。贷款人核实信用担保不真实的,记为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第二次(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用贷款申请购房,其家庭在拟购房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系统,下同)登记一套(或多套)完整房屋的;
(二)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一套(或多套)房屋的,然后申请贷款购房;
(3)贷款人通过信用记录查询、面对面测试、访谈(必要时进行走访)等形式的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4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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