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第二套住房有哪些具体政策
时间:2023-05-08 09:03:03 1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用于在成都购买住房和建设自住住房。二是贷款条件: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住身份;3)经济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P>4)贷款前正常存放房屋,并已连续支付半年以上的;

5)可提供有效的自住房屋购买合同或协议;

6)购房合同中的借款人和买受人必须一致,购买共同财产的共有人(配偶除外)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贷款的书面承诺;

7)自有资金不低于自住住房价值的30%(二手住房的40%以上);

8)借款人同意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和保险;

9)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应当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担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同意贷款本息由贷款承担银行每月直接从账户中划出。第三,成都第二套住房的认证标准是什么?

首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住宅套数应根据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确定。二是经借款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授权,省会(首府)及其他有查询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因当地查询条件不具备而未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家庭住房实际数量的书面信用担保。贷款人核实信用担保不真实的,记为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第二次(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用贷款申请购房,其家庭在拟购房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系统,下同)登记一套(或多套)完整房屋的;

(二)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一套(或多套)房屋的,然后申请贷款购房;

(3)贷款人通过信用记录查询、面对面测试、访谈(必要时进行走访)等形式的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4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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