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5%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不缴纳。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免缴。参加医疗困难救助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1元,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一并缴纳,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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