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改随继父姓,生父称伤自尊拒付抚养费,法院:不得因改姓拒付
时间:2023-05-06 21:02:54 3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刘某与丈夫李某婚后生育一子。离婚后,儿子随刘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段时间后,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及今后的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因此,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里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某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所欠抚养费分期支付、今后的抚养费按月支付。

首先,离婚后,父母协商一致无需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其次,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济能力等状况时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最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去世,那么此时也就不存在抚养费纠纷问题。本案中,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会因离婚以及小孩姓氏改变而能够免除。因此,针对孩子父母所签订的所谓补充协议,应该仅仅是父亲与母亲两方,并不涉及孩子。即使是孩子的父母达成了补充协议,但因为小孩本身是有独立的权利要求,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且孩子为未成年人,尚不能够自主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该补充协议所有内容对孩子本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父亲依然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在此提醒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养费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孩子、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除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满足不支付抚养费的条件,否则还是要支付抚养费的,并且无故拖延孩子的抚养费,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对于孩子的生理也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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