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承担仲裁费用。办案原则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分担诉讼费用的办法来确定
这一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的
这一条要求人民法院处理仲裁费用的负担不分大小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因劳动争议的预仲裁而要求处理仲裁费,当事人必须支付仲裁费(目前一般为300元/件),仲裁机构采取原告先行支付的方式。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后,败诉方有可能在法院胜诉,这就产生了仲裁费如何处理的问题。过去,我们采取的是“不上诉,无理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处理仲裁费用的负担。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请求,就不处理。在采取“不通知,不说明理由”的做法后,一些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仲裁费用负担的问题。由于法院判决书的正文中没有这一条,执行法院难以处理,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在诉讼中经常纠结;有的甚至以赔偿损失为诉因,分别向法院起诉。为了减轻诉讼负担,更好地解决仲裁与诉讼、审判与执行的关系,本文提出仲裁费用承担原则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承担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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