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工伤认定新规实施已满1个月,近日一则有关上班绕路买菜受伤不算工伤的案例在微信朋友圈广泛转发。案例中,江苏一名女职工上班途中绕路去菜场买菜,进而发生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不属工伤。家属不服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决定。法院认为,女职工家到单位沿途有卖菜摊点,单位周边也有农贸市场,但该女职工却舍近求远,选择到单位不同方向的农贸市场买菜,这不在上班的合理路径之内,故判决维持人社局认定。
究竟上下班买菜受伤在哪些情况下能认定为工伤?针对江苏的这一单案例,记者采访了多名基层法院法官。法官表示,在认定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个案的不同情况认定。但总体来说,需要满足多个要素。除了需要满足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还要满足伤害由交通事故导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非主要责任三大要素。依据工伤认定新规,现在的认定已经较宽松,但不合理的情况仍会被排除。另外,还要排除醉酒与吸毒两种意外情形。
事件:上班绕路买菜遇车祸身亡
去年5月14日上午,宗某在去上班的路上绕道到一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她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上午9点左右,当宗某行驶至农贸市场南侧1.7公里左右十字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宗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宗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宗某丈夫周某认为,妻子在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多年,由于服务行业上班时间特殊,妻子为解决家庭生活必需,只能在上班途中绕道买菜,下午下班后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时,妻子是前往单位上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事故的地点完全属于上班途中。而买菜所导致的上班路径变更,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也没有改变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因此,妻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应当属于工亡。
庭审中,宗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成为争议焦点。
人社局称,宗某单位在她家的东南方向,而发生事故的路段却在她家的东北方向。事发当日,宗某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是她到涉案农贸市场买菜的原因,发生事故时尚未到达正常上班的合理路线上。与此同时,涉案农贸市场距离宗某家较远,宗某不是上班途中顺便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必须要去的农贸市场。因此应当认定宗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班的合理路线,宗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死亡,不属于上班的合理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宗某的供职单位也认为,宗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上班途中也不属于上班的合理路线。宗某家向东1公里处及向东南方向近2公里处均有农贸市场,但宗某事发当日却选择到离家近4公里的农贸市场买菜,这不是上班途中顺便为解决生活需求而买菜。
判决:事主偏离正常上班途径
周某称,虽然妻子单位周边及同方向有农贸市场可供选择,但涉案农贸市场却规模最大,而且有亲戚开办的卖肉点,妻子到此买肉不仅价格低,而且质量会有保证。因此,不能因为要上班就剥夺了妻子买菜的选择权。再者,事发地点属于妻子上班的合理路径中,更属于上班途中,在客观上没有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上下班途中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在不偏离上述合理路径的原则下,职工为解决基本生活所需而经过的合理地点如中途为解决如厕问题而多绕一点路,或为解决下班后的吃饭问题,顺便至附近农贸市场买一些食品也均应视为合理的路径。
本案中,宗某供职单位位于其家东南方向,距离约3.5公里,宗某上班的合理路径应在宗某住处与单位之间的合理范围内。从宗某家出发到单位沿途有卖菜摊点,单位周边也有农贸市场,但宗某却舍近求远,选择在自己家东北方向,距离约4.5公里的涉案农贸市场买菜,行程已明显偏离了正常的合理上班路径。宗某在距离涉案农贸市场较近,距离她工作单位较远的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不能认定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故判决维持人社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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