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昨日,一篇详细解读到底何种情况下下班回家出意外才算工伤的文章在网络上热传。
文章的作者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平,各方面的信息易引起一些误读,可能会误导劳动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昨日,他解释自己发文的原因。
20日他在网上看到了关于工伤认定的消息,发现一些报道易引起误读,到时候劳动者会说,都是这样说的啊。细节理解的不清晰可能会增加劳动者与人社部门不必要的行政诉讼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我认为应该正确认识这个。李华平说。据其介绍,文中主要阐述了对以下问题的见解。
-观点
下班买菜被车撞算不算工伤,要看责任认定
在最高法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上下班途中作了相应的解释,强调了时间的合理性、路线的合理性,并举例下班顺路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
那么到底上下班途中出意外或遇到事故,所有意外都算工伤么?李华平用问答的形式释疑。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
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行人冲撞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
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
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
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下班顺路买菜,被机动车撞伤,本人无责任,算工伤吗?
答:不算。
因为该职工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解读
家定义更宽泛不强调自己家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了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李华平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惟一的家,往返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点,均构成合理路线,实践操作甚至会有更宽泛的可能。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自己家,往返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家,也属于合理上下班途中。实践操作中,还会包括岳父母家,甚至会有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的家的可能性。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专心致志回家,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洗车,修鞋等也可能是合理的,当然在实践中对哪些是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又可能会成为新的争议点。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一条道走到家,只要是合理路线,只要大致方向对,条条道路通罗马。
-司法实践
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争议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四个要素: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有无责任、交通事故
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可见,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
最高法:强调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往返于合理路径
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争议最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惟一的路径。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来看,强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合理性要求。
人社部:最大限度实现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平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的处理意见中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工作相关性实质标准及时间、路线等合理性限制能最大限度实现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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