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申诉人沙女士拨打市局12315热线反映:在某快递公司邮购的价值350元的衣服丢失了,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请求工商机关给予调解。
接到市局分流的案件后,罗庄12315工作人员对申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了解,申诉人沙女士在某网站开设了一家专营女装的网上店铺。4月9日,一位北京的顾客反映,其订购的衣服一直没有收到。经过查询,原来是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不慎把沙女士寄给客户的价值350元的衣服弄丢了。沙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快递公司却以沙女士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只同意按快递费用的3倍赔偿沙女士30元。由于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双方协商未成,沙女士拨打了12315。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执法人员调解,消费者和快递公司达成了处理意见:快递公司免收沙女士的邮寄费用106元,并赔偿沙女士150元经济损失。对此调解结果,申诉双方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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