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于2008年1月5日在某快递公司邮寄3部相机到广州,3部相机价值5000元,邮寄费用30元。当时双方约定,邮寄时间5天。可7天后,收货方打电话问李小姐,为何仍未收到相机。李小姐连忙到快递公司查询,发现邮寄的3部相机已经不翼而飞。李小姐找到快递公司索赔,但是双方就丢失物品的赔偿问题产生很大分岐:李小姐认为,快递的3部相机价值5000元,即使不计算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至少也应该赔偿5000元。而快递公司则主张以邮寄费用的5倍即150元进行赔偿。因为快递单据上(一行小字)已注明:如邮寄物品遗失,按邮寄费用的5倍赔偿。2008年3月15日,陈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一部手机到深圳,双方约定5天内要送达深圳收货人,邮寄费40元。十天后,深圳告知陈先生说签字后打开邮寄包裹,里面空空如也。陈先生急忙与快递公司交涉,可快递公司称当事人已签名,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经多次调解,快递公司都拒绝赔偿,最后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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