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员工不愿意去而解除合同的是有补偿的。不愿意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公司不景气员工离职是否有补偿?
程先生:两年多前,我入职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是由4个人合伙投资的,他们都是自然人股东,其中一人为法人。现在公司经营不景气,4个老板都不想往里投钱了,公司账上没有资金,还欠了写字楼的房租,我担心继续工作下去会被拖欠工资,所以想离职。请问:我离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胡芳:一般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情形下,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已经存在拖欠工资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您因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您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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